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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城乡中国》

作者:周其仁

【文摘 & 笔记】

城市偏向导致城市化滞后

据查,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公民自由迁徙权。后来此项宪法权利被删,且再也没有写回来。不少人大代表、专家和公众意见领袖,因此主张“迁徙自由权”重新入宪,以此指导、规范相应的法律和政策。

用抽象的原则保障具体的自由

法国《人权宣言》把“自由”定义为“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”。孙中山则说,不侵犯他人的自由才是真自由。不管怎么说,反正没有“漫无节制的自由”,因为那类“自由”一定损害他人的自由。

伯林(I. Berlin)区分了“积极自由”(positive freedom)与“消极自由”(negative freedom),被看作是推进了关于自由本质的认识。在这里,“积极自由”是指行为主体凭借自己的意志主动“做合意之事的自由”。“消极自由”呢?则是“免于受干扰的自由”。用这位牛津教授的原话来说,就是“在变动不居的,但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,不受任何干扰”。伯林认为,“消极自由”划下了一个社会自由的底线,因为只有“消极自由”,才保障每个个人免受他人自由,特别是他人积极自由所带来的干扰。

政产不分,遗祸无穷

宅基地流转后来居上

分宅基地的游戏

原文:唯工业化、城市化大潮一来,人口流动开闸,几亿农民工到外埠打工,很多村庄成为留守老人与孩子的“保留地”,也冒出不少农村的“空户”和“空村”。于是,隐藏在集体宅基地游戏里的“魔鬼”,就以十分夸张的模样跑了出来。人们仿佛突然发现,每个农户都占有的那一幅宅基地,虽然尚未给其主人带来现金收入,却是一份价值不菲的资产。

🖊:那好歹过年等返乡还是有人住呀,家里也有老人孩子住呀看看城里的“鬼城”,有钱人太多,买了房完全在那空着。

逼出来的“增减挂钩”

土地配置,何难之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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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学之,审问之,慎思之,明辨之,笃行之。